損害賠償112年度訴字第26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7號
原 告 侯江龍
被 告 彭孝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被告彭孝澤部分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27
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112年度訴字第267號
原 告 侯江龍
被 告 彭孝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被告彭孝澤部分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27
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