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2年度訴字第31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阮留戀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志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20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2年8月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此裁定於112年8月11日送達予上訴人,而上訴人至今尚未繳
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
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附卷為憑。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