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訴字第9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9號
上訴人 吳育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官俊榮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2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66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