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59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59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FLOYD MATTHEW RICHARDSON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
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 次按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已於民國00
0年0月00日出境,此有債務人入出境資料查詢單在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不得行督促程序,債權人之聲請
自非適法,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狀,並繳納聲明異議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