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02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023號
債 權 人 嘉義縣太保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葉豊仁
債 務 人 石耀順
債 務 人 石陳峯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中華民
國113年7月31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關於「新臺幣(下同)189,95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
「新臺幣(下同)189,905元」。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支付命令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113年度司促字第6023號
債 權 人 嘉義縣太保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葉豊仁
債 務 人 石耀順
債 務 人 石陳峯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中華民
國113年7月31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關於「新臺幣(下同)189,95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
「新臺幣(下同)189,905元」。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支付命令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