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94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46號
聲 請 人 陳金吧


相 對 人 阮金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5
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本票附表:無利息 113年度司票字第946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提示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112年11月23日 50,000元 未記載 112年11月26日 CH696301 002 112年11月23日 50,000元 未記載 112年11月27日 CH696303 003 112年11月28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12月3日 CH690582 004 112年12月23日 50,000元 未記載 112年12月30日 CH696322 005 112年12月21日 50,000元 未記載 112年12月28日 CH696324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