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113年度消債更字第8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85號
聲 請 人 江信成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
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應
預納郵務送達費9,750元 (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24人,連
同債務人,合計25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
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計算式:25人×10份×43元-1,00
0元=9,75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
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聲請人未記載民間債權人楊士賢、莊明昇、黃騰達、陳弘益
、陳怡霖、郭鴻樑之住址及梁義清的太太、梁義清的二姊之
姓名、住址,致本院無法通知債權人,請查明補正。
三、請陳報聲請人每月收入及必要生活支出各若干?並提出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民國113年1月至4月薪資單、112年度所
得財產資料。
四、聲請人應提出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
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及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
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
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提出繳交保費
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五、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
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
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