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113年度補字第33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33號
原 告 蘇信維
被 告 郭暡
馬章榮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8,933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7,270元,逾期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1條第1、2項)。
二、原告起訴請求分割義竹鄉牛稠底段新富小段102地號土地,
該土地之面積為692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2,900
元,原告之應有部分為1/3,此有土地謄本可證。爰以此計
算原告共有該土地之現值為668,933元(2900×692/3)。故本
件訴訟標的核定為668,9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元日內補繳7,2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