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補字第40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04號
原 告 林詠婕
被 告 謝仁凱
謝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113年度補字第404號
原 告 林詠婕
被 告 謝仁凱
謝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