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3年度訴字第29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智文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5日
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利
益金額為新臺幣29,9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113年度訴字第2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智文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5日
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利
益金額為新臺幣29,9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