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訴字第35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55號
原 告 王純純
被 告 胡芳萍
徐祥華

鄭仲良

羅文祥
張雅婷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翔安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潘勝彥


陳呈宥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630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
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0日分別言詞辯論終結,合併判決如
下:
主 文
被告徐祥華、鄭仲良、羅文祥、張雅婷、潘勝彥、陳呈宥應連帶
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00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1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徐祥華、鄭仲良、羅文祥、張
雅婷、潘勝彥、陳呈宥如以新臺幣5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壹、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貳、查被告徐祥華經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有本
院言詞辯論筆錄、報到單、送達證書等在卷可證;且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主張:
一、被告徐祥華、鄭仲良、羅文祥、張雅婷、潘勝彥、陳呈宥分
別自民國111年間加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超世絕倫
」、「H.R(05倫)」、「SUNNY」、「林士傑」為成員之3人
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且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
組織之詐欺集團,並擔任提供金融帳戶及取款車手工作。其
後,被告徐祥華、潘勝彥、羅文祥、張雅婷、鄭仲良、陳呈
宥與數名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士共同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掩飾隱匿詐欺犯
罪所得之來源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先由被告徐祥華等人於
不詳時間、地點,將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提供予該詐欺集
團使用,待該詐欺集團以假投資或假求職等方式詐騙如附表
二「被害人」欄編號7所示之原告,致原告因一時失察而陷
於錯誤,並依指示將遭詐騙之款項匯入附表二「第一層金流
」欄所示金融帳戶內後,旋即遭詐欺集團輾轉匯入如附表二
「第二層金流」或再轉入「第三層金流」欄所示之被告徐祥
華等人申辦之金融帳戶內,再由被告徐祥華等人於附表二所
示之時間予以提領,並交予負責收水之詐騙集團成員,並獲
得附表二「本案獲利」欄之報酬,以此方式產生金流斷點,
掩飾、隱匿原告等遭詐騙款項之去向及所在。被告等嗣因前
開行為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金訴字第581號刑事判決判處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所規定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與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原告爰依民
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與同法第185條等所規定之共同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遭詐騙之合計5,59
0,000元,並聲請就前開數訴訟標的擇一為有利原告之判決

二、對被告抗辯之陳述與證據之意見:
(一)對系爭刑事卷證無意見。
(二)系爭15萬元要如何處理,原告之錢遭被告徐祥華領出,原
告是否可向被告徐祥華請求賠償。
三、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590,000元。
貳、被告方面
(壹)被告張雅婷、胡芳萍、羅文祥、陳呈宥以:
一、否認其有參與系爭詐騙之行為,原告應就其所主張之前開事
實負舉證之責任。
二、自系爭刑事判決附表二編號7可知,原告受騙之金額係111年
11月23日所匯之15萬元。且被告張雅婷就原告匯款時間並無
提供帳戶或提領行為,原告所主張之損害與被告行為間亦無
相當因果關係。
三、對原告所提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
新臺幣轉帳明細、往來明細、取款憑條、台幣轉帳明細等(
節影本等文書(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630號卷第5至11頁)
之製作名義人及內容真正不爭執;對系爭刑事卷之各文書製
作名義人及內容真正亦不爭執,意見則均如前述等語,資為
抗辯。
四、並聲明:(一)原告之訴駁回。(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如受不利之判決,請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貳)被告鄭仲良以:
一、原告請求金額太多,其無法負擔,當時其所賺金額不多。
二、對原告所提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
新臺幣轉帳明細、往來明細、取款憑條、台幣轉帳明細等(
節影本等文書之製作名義人及內容真正不爭執,然錢非其所
收受。對系爭刑事卷證無意見等語,資為抗辯。
(參)被告潘勝彥以:
一、因需借貸而向朋友詢問,該有人稱須以被告潘勝彥帳戶綁定
虛擬貨幣,讓帳戶有錢進出,分數高後較好貸款,直至警察
通知,其始知亦受騙。
二、其餘同其餘被告之攻防方法等語,資為抗辯。
(肆)被告徐祥華則未提出書狀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作何聲明
  或陳述。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
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
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
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85
條分別著有明文。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所規定加重
詐欺罪與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所規定之洗錢罪均屬前開
所稱保護他人之法律。且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狹義的共
同侵權行為,即加害行為)與刑事上之共同正犯,其構成要
件並不完全相同,共同侵權行為人間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
,數人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苟各行為人之過失行為
,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亦足
成立共同侵權行為,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各過
失行為人對於被害人應負全部損害之連帶賠償責任(最高法
院67年度台上字第1737號、66年度台上字第2115號判要旨同
此見解)。次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同法第273條第1項規
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
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第按負損害賠償責任,除法律另有規
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不能
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損
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
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民法第213條第1項、第215條
、第216條第1項分別著有規定。查:
(一)原告所主張之前開事實,經本院調取前開刑事卷核閱無誤
,自堪信為真實。則被告徐祥華、鄭仲良、羅文祥、張雅
婷、潘勝彥、陳呈宥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所規定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與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之洗錢罪,並致生損害於原告之15萬元財產權,應可認定
;而前開被告就前開侵權行為之部分事實間,部分被告雖
或無意思之聯絡,然依前開說明,各被告之前開故意或過
失行為,均為原告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
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是前開被告應依民法第18
5條規定對原告負全部損害之連帶賠償責任;此外,前開
被告並未舉證證明其行為無過失,故前開被告自應依前開
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85條等規定對原告負連帶損害賠
償責任,亦可認定。至被告胡芳萍部分則與原告無涉,亦
有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81號刑事判決在卷可證,復經調
取前開刑事卷核閱無誤,亦堪信為真實;則原告依前開規
定請求被告胡芳萍賠償,自屬無據。
(二)又原告以單一之聲明,主張二以上訴訟標的,而請求法院
擇一訴訟標的為其勝訴之判決者,乃所謂選擇訴之合併,
原告依其中之一訴訟標的可獲全部受勝訴判決時,法院固
得僅依該項訴訟標的而為判決,對於其他訴訟標的無庸審
酌;惟如各訴訟標的對於原告判決之結果不同,法院自應
擇對原告最為有利之訴訟標的而為裁判(最高法院94年度
台上字第2311號裁判要旨同此見解)。查原告係依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與第185條所規定之共同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等數個不同之訴訟標的,請求被告
(被告胡芳萍除外)賠償,並請求本院就前開數訴訟標的
擇一為有利原告之判決;而依前開各訴訟標的對於本件原
告判決之結果或無不同,然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加
害人須證明其行為無過失,始得免責而言,民法第184條
第2項、第185條所規定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乃對
本件原告最為有利之訴訟標的,是依前開說明,本院自應
擇對原告最為有利之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85條所規定
之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而為裁判,且對其他訴訟
標的自無庸再予審酌。 
(三)是依前開說明,原告依前開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請求被告徐祥華、鄭仲良、羅文祥、張雅婷、潘勝彥、
陳呈宥連帶給付150,000元,自屬有據;至逾此部分之其
餘請求,則屬無據。
二、復按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新臺幣50萬元之判決,法院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被告預
供擔保免為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
條第2項分別著有規定。查原告前開勝訴部分,所命給付金
額未逾50萬元,爰依前開說明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併依被
聲請宣告被告徐祥華、鄭仲良、羅文祥、張雅婷、潘勝彥、
陳呈宥預供擔保50,000元後得免為假執行。
三、本件原告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移送前來,而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
費,且因訴訟中別無其他訴訟費用之發生,故本院自毋庸為
訴訟費用裁判之諭知。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為之其他主張,陳述並所提之證
據,經審酌後,認均與本件之結論無礙,不再一一論述,併
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附表一(被告等使用之金融帳戶)
編號 被告 金融帳戶 1 徐祥華 ①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D帳戶 ②第一商業銀行(下稱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E帳戶 ③玉山商業銀行(下稱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F帳戶 2 陳呈宥 花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G帳戶 3 鄭仲良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H帳戶 4 羅文祥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I帳戶 5 張雅婷 ①凱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J帳戶 ②彰化商業銀行(下稱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K帳戶 6 潘勝彥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L帳戶

附表二(本案詐欺贓款之流向及被告等獲利情形)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第一層金流(新臺幣) 第二層金流(新臺幣) 第三層金流(新臺幣) 提領時間、地點及金額 本案獲利(新臺幣) 證據清單 本院宣告罪刑 1 凌林若琛 假投資詐欺 111年11月17日14時7分,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華南銀行泰山銀行臨櫃匯款45萬元至俊華工程行所申辦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11年11月18日10時5分,左揭帳戶含贓款17萬11元匯入傑瑞昇機電工程行申辦之陽信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傑瑞昇陽信帳戶)內 111年11月18日10時6分,左揭帳戶含贓款45萬元匯入徐祥華所有D帳戶。 徐祥華於111年11月18日11時30分,在嘉義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銀行(下稱中信銀)嘉義分行提領48萬元後,交付集團不特定成員。 2000元 1.被告徐祥華之自白。 2.被害人凌林若琛之指訴。 3.中信銀111年10月26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54286號函暨所附D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057卷第35-44頁)。 4.扣案手機1支及現金4000元。 5.俊華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2751卷第148-149頁)。 6.傑瑞昇陽信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他826卷第97-128頁)。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郭玉卿 假求職詐欺 111年9月5日15時3分,在屏東縣○○鄉○○○○街00號以網路匯款方式將2萬元匯入申文杰(另提起公訴)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11年9月5日15時7分,將左揭帳戶內含贓款計100萬35元匯入賴宗佑(另偵辦中)申辦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11年9月5日15時26分,將左揭帳戶內含贓款計49萬55元匯入徐祥華所有D帳戶內 徐祥華於111年10月28日14時31分,在嘉義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銀行嘉義分行提領49萬元,交付集團不特定成員。 2000元 1.被告徐祥華之自白。 2.被害人郭玉卿之指訴。 3.中信銀111年10月26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54286號函暨所附D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057卷第35-44頁)。 4.扣案手機1支及現金4000元。 5.郭玉卿轉帳資料及通話紀錄截圖(警2057卷第83-107頁)。 6.申文杰中國信託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057卷第51-65頁) 7.賴宗佑台新銀行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2057卷第45-48頁)。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廖進財 假投資詐欺 111年10月28日9時10分,在新北市○○區○○路00號中和郵局臨櫃匯款50萬元至林嘉捌所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11年10月28日9時30分,將左揭帳戶內含贓款計45萬元匯入康瑞企業社所申辦之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11年10月28日12時20分,將左揭帳戶內含贓款計36萬5015元匯入徐祥華所申辦之D帳戶內。 徐祥華於111年10月28日14時31分,在嘉義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銀行嘉義分行提領41萬5000元後,交付集團不特定成員。 2000元 1.被告徐祥華之自白。 2.被害人廖進財之指訴。 3.中信銀111年10月26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54286號函暨所附D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057卷第35-44頁)。 4.徐祥華於111年10月28日14時31分至中國信託嘉義分行提領款項照片(警3430卷第8頁)。 5.扣案手機1支及現金4000元。 6.廖進財中國信託銀行提款印鑑覆核單影本(警3430卷第9頁) 7.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12年2月16日合金總集字第1120004326A號函暨康瑞企業社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3430卷第19-23頁) 8.中信銀112年3月9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0740484號函暨林嘉捌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3430卷第24-30頁)。 9.廖進財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銀行匯款單、郵局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警3430卷第31-36頁)。 10.康瑞企業社商業登記抄本(警3430卷第38頁)。 11.廖進財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警3430卷第41-44頁)。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鍾建成 假投資詐欺 111年10月28日9時41分,在台北富邦銀行中壢分行臨櫃匯款50萬元至李季宗所申辦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11年10月28日9時49分,將左揭帳戶內含贓款計49萬30元匯入徐祥華所申辦E帳戶內。 徐祥華於111年10月28日10時15分,在嘉義市○區○○○路000號第一銀行嘉義分行提領49萬元,交付集團不特定成員。 2000元 1.被告徐祥華之自白。 2.被害人鍾建成之指訴。 3.徐祥華於111年10月28日10時18分臨櫃提領畫面截圖(警9193卷第39頁)。 4.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1年12月15日一總營集字第122836號函暨所附E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9193卷第79-83頁) 5.扣案手機1支及現金4000元。 6.鍾建成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警9193卷第106-117頁)。 7.蘇盈工程企業社林李宗彰化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9193卷第126-133頁)。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鍾建成 假投資詐欺 111年10月28日9時41分,在台北富邦銀行中壢分行臨櫃匯款50萬元至李季宗所申辦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11年10月29日12時40分,將左揭帳戶內含贓款計49萬30元匯入陳呈宥呈所申辦之G帳戶內。 陳宥呈於111年10月28日13時21分,在嘉義市○區○○路00號花旗銀行嘉義分行提領48萬8000元後,交付集團不特定成員。 2440元(計算式:488000x0.5%=2440) 1.被告陳宥呈之自白。 2.被害人鍾建成之指訴。 3.陳呈宥於111年10月28日13時21分臨櫃提領畫面截圖(警9193卷第40頁)。 4.陳呈宥與共犯Sunny對話紀錄(警9193卷第41-78頁)。 5.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20日(111)政查字第0000088503號函暨所附G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9193卷第84-94頁)。 6.鍾建成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警9193卷第106-117頁)。 7.蘇盈工程企業社林李宗彰化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9193卷第126-133頁)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6 洪慈穗 假投資詐欺 111年11月24日9時14分,在台中市○○區○○路0段00號太平宜欣郵局臨櫃匯款60萬元至涂奕珉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11年11月24日9時17分,將左揭帳戶內含贓款計120萬12元匯入龍心企業社所申辦之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11年11月24日9時31分,將左揭帳戶內含贓款計40萬12元匯入徐祥華所申辦之F帳戶內 徐祥華於111年11月24日10時12分,在嘉義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東嘉義分行提領40萬元後,交付集團不特定成員。 2000元 1.被告徐祥華之自白。 2.被害人洪慈穗之指訴。 3.徐祥華至玉山銀行東嘉義分行臨櫃提領款項照片(偵7601卷第95-97頁)。 4.玉山銀行東嘉義分行F帳號交易明細(偵7601卷第99、101-115頁)。 5.扣案手機1支及現金4000元。 6.涂奕珉中國信託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2751卷第150-155頁)。 7.龍心企業社合作金庫羅東分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751卷第167-171背面頁)。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王純純 假投資詐欺 111年11月23日9時53分,在某不詳地點匯款15萬元至涂奕珉所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內。 111年11月23日9時55分,將左揭帳戶內含贓款計50萬12元匯入傑瑞昇陽信帳戶內。 111年11月23日9時55分,將左揭帳戶內含贓款計49萬15元匯入徐祥華所申辦之F帳戶內 徐祥華於111年11月23日10時26分,在嘉義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東嘉義分行提領49萬元後,交付集團不特定成員。 2000元 1.被告徐祥華之自白。 2.被害人洪慈穗之指訴。 3.徐祥華至玉山銀行東嘉義分行臨櫃提領款項照片(偵7601卷第95-97頁)。 4.玉山銀行東嘉義分行F帳號交易明細(偵7601卷第99、101-115頁)。 5.扣案手機1支及現金4000元。 6.涂奕珉中國信託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2751卷第150-155頁)。 7.傑瑞昇陽信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他826卷第97-128頁)。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鄭月卿 假投資詐欺 111年11月15日10時1分,在苗栗縣苑里鎮苑里農會臨櫃匯款30萬元至傑瑞昇工程行申辦之高雄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傑瑞昇高銀帳戶)內。 111年11月15日10時22分,將左揭帳戶內含贓款計34萬5000元匯入傑瑞昇陽信帳戶內。 111年11月15日10時28分,將左揭帳戶內含贓款計46萬17元匯入鄭仲良所申辦之H帳戶內。 鄭仲良於111年11月15日11時12分,在嘉義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嘉義行提領46萬元後,交付集團不特定成員。 2400元(計算式:300000x0.8%=2400)以被害人匯款計算。 1.被告鄭仲良之自白。 2.被害人鄭月卿之指訴。 3.臨櫃提領款項截圖照片(警2751卷第35-35背面頁)。 4.鄭仲良玉山銀行H帳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751卷第36-39背面、他826卷第157-168頁) 5.傑瑞昇高銀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2751卷第159-163背面頁)。 6.傑瑞昇陽信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他826卷第97-128頁)。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9 張月秋 假投資詐欺 111年11月16日11時16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巷0號10樓以網路匯款方式匯款40萬元至傑瑞昇高銀帳戶內。 111年11月16日11時39分,將左揭帳戶內含贓款計39萬5014元匯入傑瑞昇陽信帳戶內。 111年11月16日11時48分,將左揭帳戶內含贓款計45萬17元匯入鄭仲良申辦之H帳戶內。 鄭仲良於111年11月16日12時34分,在嘉義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嘉義行提領45萬元後,交付集團不特定成員。 3200元(計算式:400000x0.8%=3200)以被害人匯款計算。 1.被告鄭仲良之自白。 2.被害人鄭月卿之指訴。 3.臨櫃提領款項截圖照片(警2751卷第35-35背面頁)。 4.鄭仲良玉山銀行H帳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751卷第36-39頁、他826卷第157-168頁) 5.傑瑞昇高銀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2751卷第159-163背面頁)。 6.傑瑞昇陽信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他826卷第97-128頁)。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趙桂芳 假投資詐欺 111年11月28日9時52分,在高雄市新興區新光銀行七賢分行臨櫃匯款200萬元至林星空調所申辦之陽信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11年11月28日10時40分,將左揭帳戶內含贓款計99萬26元匯入乾隆工程所申辦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內。 111年11月28日10時56分,將左揭帳戶內含贓款計47萬23元匯入鄭仲良申辦之H帳戶內。 鄭仲良於111年11月28日10時56分,在嘉義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嘉義行提領47萬元後,交付集團不特定成員。 3760元(計算式:470000x0.8%=3760)以被告提領金額計算 1.被告鄭仲良之自白。 2.被害人鄭月卿之指訴。 3.臨櫃提領款項截圖照片(警2751卷第35-35背面頁)。 4.鄭仲良玉山銀行H帳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751卷第36-39頁、他826卷第157-168頁) 5.林星空調商行陽信商業銀行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2751卷第156-158頁)。 6.乾隆工程行彰化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751卷第172-180背面頁)。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劉于鈴 假投資詐欺 111年11月15日10時15分至18分,在桃園市○○區○○○○街00號5樓以臨櫃匯款方式將共計18萬元匯入漁昇水產所申辦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11年11月15日10時21分,將左揭帳戶內含贓款計33萬13元匯入傑瑞昇陽信帳戶內。 111年11月15日10時26分,將左揭帳戶內含贓款計49萬26元匯入羅文祥申辦之I帳戶內。 羅文祥於111年11月15日10時54分,在嘉義市○區○○街000號合作金庫銀行嘉義分行提領49萬元後,交付集團不特定成員後,交付集團不特定成員。 2000元 1.被告羅文祥之自白。 2.被害人劉于鈴、鄭月卿、賴建智之指訴。 3.羅文祥合作金庫銀行I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7601卷第191頁)。 4.羅文祥之通訊軟體「飛機」對話紀錄截圖(偵7601卷第193-201頁)。 5.扣案手機1支及現金2500元。 6.漁昇水產行(陳侑昇)華南銀行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2751卷第143-148頁)。 7.傑瑞昇陽信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他826卷第97-128頁)。 8.傑瑞昇高銀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2751卷第159-163背面頁)。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12 鄭月卿 假投資詐欺 111年11月15日10時1分,在苗栗縣○○鎮○○路00號苑裡農會臨櫃匯款30萬元至傑瑞昇高銀帳戶內。 111年11月15日10時22分,將左揭帳戶內含贓款計34萬5000元匯入傑瑞昇陽信帳戶內。 111年11月15日10時26分,將左揭帳戶內含贓款計49萬26元匯入羅文祥申辦之I帳戶內。 13 賴建智 假投資詐欺 111年11月15日10時7分,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以網路匯款方式將5萬元匯入魚昇水產申辦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11年11月15日10時21分,將左揭帳戶內含贓款計33萬13元匯入傑瑞昇陽信帳戶內。 111年11月15日10時26分,將左揭帳戶內含贓款計49萬26元匯入羅文祥申辦之I帳戶內。 14 王瑞昌 假投資詐欺 111年11月14日14時14分,在新北市○○區○○街00號6樓,以網路匯款方式將3萬元至傑瑞昇高銀帳戶內。 111年11月15日10時21分,將左揭帳戶內含贓款計52萬47元匯入傑瑞昇陽信帳戶內。 111年11月14日15時5分,將左揭帳戶內含贓款計49萬17元匯入張雅婷申辦之J帳戶內。 張雅婷於111年11月14日15時16分,在嘉義市○區○○路000號凱基銀行嘉義分行提領49萬元後,交付集團不特定成員。 4900元(計算式:490000x1%=4900)以被告一筆提領金額計算。 1.被告張雅婷之自白。 2.被害人王瑞昌、陳聯泰之指訴。 3.張雅婷凱基銀行J帳戶交易明細(偵7601卷第49-51頁)。 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警備隊受理詐騙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2751卷第128-128背面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2751卷第131-131背面頁)。 5.傑瑞昇高銀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2751卷第159-163背面頁)。 6.傑瑞昇陽信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他826卷第97-128頁)。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5 陳聯泰 假投資詐欺 111年11月14日14時18分,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元大銀行府城分行臨櫃匯款50萬元至傑瑞昇高銀帳戶內。 111年11月15日10時21分,將左揭帳戶內含贓款計52萬47元匯入傑瑞昇陽信帳戶內。 111年11月14日15時5分,將左揭帳戶內含贓款計49萬17元匯入張雅婷申辦之J帳戶內。 16 鄭逢霖 假投資詐欺 111年11月15日10時38分,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信銀行大里分行臨櫃匯款150萬元至俊華工程所申辦之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11年11月15日10時50分,將左揭帳戶內含贓款計105萬11元匯入傑瑞昇陽信帳戶內。 111年11月15日10時56分,將左揭帳戶內含贓款計49萬12元匯入張雅婷申辦之J帳戶內。 張雅婷於111年11月15日11時23分,在嘉義市○區○○路000號凱基銀行嘉義分行提領49萬元後,交付集團不特定成員。 4900元(計算式:490000x1%=4900)以被告提領金額計算 1.被告張雅婷之自白。 2.被害人鄭逢霖之指訴。 3.張雅婷凱基銀行J帳戶交易明細(偵7601卷第49-51頁)。 4.俊華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2751卷第148-149頁)。 5.傑瑞昇高銀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2751卷第159-163背面頁)。 6.傑瑞昇陽信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他826卷第97-128頁)。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 過耀祥 假投資詐欺 111年11月18日10時31分,在新北市○○區○○路000號12樓,以網路匯款65萬元匯至俊華工程申辦之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11年11月18日14時8分,將左揭帳戶內含贓款計14萬11元匯入傑瑞昇陽信帳戶內。 111年11月18日14時9分,將左揭帳戶內含贓款計48萬11元匯入張雅婷申辦之K帳戶內。 張雅婷於111年11月18日14時23分,在嘉義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嘉義分行提領48萬元後,交付集團不特定成員。 4800元(計算式:480000x1%=4800)以被告提領金額計算 1.被告張雅婷之自白。 2.被害人過耀祥之指訴。 3.張雅婷彰化銀行K帳戶交易明細(偵7601卷第53-56頁)。 4.過耀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2751卷第136-136背面頁)。 5.過耀祥匯款明細(警2751卷第147-148、205-205背面頁)。 6.俊華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2751卷第148-149頁)。 7.傑瑞昇陽信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他826卷第97-128頁)。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 林映汝 假投資詐欺 111年11月16日9時10分,在桃園市○○區○○路0000巷00號以網路匯款9萬9000元至漁昇水產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11年11月16日10時21分,將左揭帳戶內含贓款計10萬26元匯入傑瑞昇陽信帳戶內。 111年11月16日10時59分,將左揭帳戶內含贓款計49萬14元匯入潘勝彥申辦之L帳戶內。 潘勝彥於111年11月16日11時10分,在雲林縣○鎮○○路000號彰化銀行斗南分竹行提領49萬元後,交付集團不特定成員。 2000元 1.被告潘勝彥之自白。 2.被害人林映汝之指訴 3.潘勝彥彰化銀行L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7601卷第149-153頁)。 4.林映汝匯款至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表(警2751卷第141-142頁)。 5.漁昇水產行(陳侑昇)華南銀行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2751卷第143-148頁)。 6.傑瑞昇陽信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他826卷第97-128頁)。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9 過耀祥 假投資詐欺 111年11月16日14時27分,在新北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汐止分行臨櫃匯款180萬元至俊華工程申辦之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11年11月16日14時31分,將左揭帳戶內含贓款計180萬500元匯入傑瑞昇陽信帳戶內。 111年11月16日14時38分,將左揭帳戶內含贓款計52萬5011元匯入潘勝彥申辦之L帳戶內。 潘勝彥於111年11月16日10時分,在嘉義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嘉義分竹行提領52萬5000元後,交付集團不特定成員。 2000元 1.被告潘勝彥之自白。 2.被害人過耀祥之指訴。 3.潘勝彥彰化銀行L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7601卷第149-153頁)。 4.過耀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2751卷第136-136背面頁)。 5.過耀祥匯款明細(警2751卷第147-148、205-205背面頁)。 6.俊華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2751卷第148-149頁)。 7.傑瑞昇陽信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他826卷第97-128頁)。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