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1年度嘉小調字第167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小調字第1673號
聲 請 人 信通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張淑美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蕭裕翰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111年度嘉小調字第1673號
聲 請 人 信通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張淑美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蕭裕翰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