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1年度嘉簡字第56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5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嘉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4,19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