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嘉簡字第76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760號
原 告 郭采艶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連福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另提出原告已交付借款給被告之證明文件或相關佐
證資料,並檢送繕本1份,以利送達被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