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嘉簡字第83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8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朱文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秀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