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嘉簡字第93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939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被 告 汪昆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汪昆泰間清償借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發支付命
令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以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248,08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開已繳納
之500元,尚欠2,1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
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