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111年度朴簡字第23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朴簡字第2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玉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志豪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2,0
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111年度朴簡字第2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玉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志豪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2,0
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