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112年度嘉小調字第164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小調字第1641號
聲 請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峻維間給付電信費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39,7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