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2年度嘉小調字第184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小調字第1845號
原 告 田濰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佾信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年籍資料,及提出記載完
整被告姓名、住居所的起訴狀(含繕本),逾期沒有補正,就駁
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
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起訴狀只記載被告沈佾信,但是起訴狀沒有提
出被告年籍資料,無法特定審判對象,原告起訴的程式顯然
有欠缺。但是不是不能補正的情形,就應由原告補正其起訴
程式。本院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
的事項,逾期不補正者,就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112年度嘉小調字第1845號
原 告 田濰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佾信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年籍資料,及提出記載完
整被告姓名、住居所的起訴狀(含繕本),逾期沒有補正,就駁
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
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起訴狀只記載被告沈佾信,但是起訴狀沒有提
出被告年籍資料,無法特定審判對象,原告起訴的程式顯然
有欠缺。但是不是不能補正的情形,就應由原告補正其起訴
程式。本院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
的事項,逾期不補正者,就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