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2年度嘉小字第33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335號
原 告 高婉蓉
被 告 楊芸蓁
程杰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因被告違反洗錢
防制法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72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附民字第229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
國112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及被告楊芸蓁自民國111
年9月20日起、被告程杰弘自民國111年9月17日起,均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本院民國112年6月5
日言詞辯論筆錄所載。
112年度嘉小字第335號
原 告 高婉蓉
被 告 楊芸蓁
程杰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因被告違反洗錢
防制法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72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附民字第229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
國112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及被告楊芸蓁自民國111
年9月20日起、被告程杰弘自民國111年9月17日起,均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本院民國112年6月5
日言詞辯論筆錄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