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2年度嘉小字第40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小字第40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黃煌文
王盈之

被 告 張宸甄即張春梅
籍設嘉義市○區○○里00鄰○○街000 號十樓0(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颱風停止上班、上課,延展至民國112年7月31日下午5時
定在本庭第一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