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2年度嘉小字第40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40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黃煌文
王盈之
被 告 張宸甄即張春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2,806元,及自99年3月2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88計算之利息,暨自99年4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
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
高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112年度嘉小字第40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黃煌文
王盈之
被 告 張宸甄即張春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2,806元,及自99年3月2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88計算之利息,暨自99年4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
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
高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