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112年度嘉小字第40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小字第403號
原 告 姚培立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邱群富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之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前經本院於112年4月17日發函通知
原告於文到10日內補繳,惟原告迄今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112年度嘉小字第403號
原 告 姚培立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邱群富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之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前經本院於112年4月17日發函通知
原告於文到10日內補繳,惟原告迄今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