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2年度嘉小字第53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53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陳漢誠
劉遊燕
被 告 蔡美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206元,及自民國102年5月7日起至民
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
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非
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