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2年度嘉小字第57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小字第57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被 告 王映蘋即王曉琴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之前,被告已於民國106年8月間遷入臺南市○○
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2樓,有本院依職權調閱的被告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列印1紙可憑。依照前揭規定,本件應
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的本院起訴,顯
屬違誤,所以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112年度嘉小字第57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被 告 王映蘋即王曉琴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之前,被告已於民國106年8月間遷入臺南市○○
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2樓,有本院依職權調閱的被告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列印1紙可憑。依照前揭規定,本件應
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的本院起訴,顯
屬違誤,所以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