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2年度嘉小字第58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58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黃煌文
彭裕文
被 告 王惠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2,939元,及其中28,973元自11
2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11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附註:
一、原告起訴事實理由及聲明如起訴狀(附件一)所載。
二、原告減縮訴之聲明如陳報狀 (附件二) 及言詞辯論筆錄節本
(附件三)所載,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減縮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112年度嘉小字第58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黃煌文
彭裕文
被 告 王惠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2,939元,及其中28,973元自11
2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11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附註:
一、原告起訴事實理由及聲明如起訴狀(附件一)所載。
二、原告減縮訴之聲明如陳報狀 (附件二) 及言詞辯論筆錄節本
(附件三)所載,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減縮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規定相符,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