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2年度嘉小字第62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626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馬明豪
蔡文連
被 告 朱泳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720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2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2.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3月26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