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2年度嘉簡調字第31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調字第31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張文繼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文君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