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2年度嘉簡調字第60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調字第601號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士寶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898,7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112年度嘉簡調字第601號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士寶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898,7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