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112年度嘉簡調字第74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調字第744號
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詠竣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起訴僅繳納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8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補繳1,49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