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2年度嘉簡字第27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277號
原 告 陳茂森
被 告 陳柏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戶籍地為雲林縣○○市○○路000○00號,有本院依職
權調閱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憑,且原告亦於起訴
狀載明被告住所於雲林縣斗六市。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112年度嘉簡字第277號
原 告 陳茂森
被 告 陳柏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戶籍地為雲林縣○○市○○路000○00號,有本院依職
權調閱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憑,且原告亦於起訴
狀載明被告住所於雲林縣斗六市。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