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2年度嘉簡字第56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5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啓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2,589
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112年度嘉簡字第5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啓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2,589
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