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112年度嘉簡字第95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959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坤鑫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而被告已經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視原告之聲請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8,2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聲
請費500元,尚有1,270元未據原告繳納。本院現在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
補繳1,2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