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2年度朴小調字第23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朴小調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王柏豪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下稱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方俞茜、龔鈺媛
(下稱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其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
或價額」欄填載新臺幣(下同)「3萬元」金額,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為1,000元。
二、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金額有漏載情形,請確認並
更正正確之訴之聲明。
三、原告起訴狀內未記載請求就「被告龔鈺媛」之賠償原因、事
實,亦未就「被告龔鈺媛」之部分提出任何相關證據,原告
應說明向「被告龔鈺媛」請求之法律關係或法律條文之依據
。
四、原告應提出起訴狀之事實及理由欄所稱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
紀錄(完整勿中斷)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112年度朴小調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王柏豪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下稱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方俞茜、龔鈺媛
(下稱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其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
或價額」欄填載新臺幣(下同)「3萬元」金額,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為1,000元。
二、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金額有漏載情形,請確認並
更正正確之訴之聲明。
三、原告起訴狀內未記載請求就「被告龔鈺媛」之賠償原因、事
實,亦未就「被告龔鈺媛」之部分提出任何相關證據,原告
應說明向「被告龔鈺媛」請求之法律關係或法律條文之依據
。
四、原告應提出起訴狀之事實及理由欄所稱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
紀錄(完整勿中斷)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