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2年度朴小字第11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朴小字第118號
原 告 吳鈴珠
被 告 陳家誠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附民字
第338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200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1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