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2年度朴小字第20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朴小字第20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被 告 陳金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293元,及其中17,817元自94
年12月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
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附註: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一起訴狀所載。
原告減縮訴之聲明如附件二言詞辯論筆錄節本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