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朴簡調字第10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朴簡調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長興隆包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豪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徐詩苹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