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3年度嘉小調字第115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調字第1151號
聲 請 人 甲(個人資料詳卷)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乙(個人資料詳卷)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個人資料詳卷)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