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113年度嘉小調字第89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調字第893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世豪間給付電信費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18,186元(包含本金及起訴前之利息,計算式詳
卷),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