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3年度嘉簡調字第65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65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蘇鳳池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黃裕元、蕭榮郎(BHY-3373車
主)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65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蘇鳳池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黃裕元、蕭榮郎(BHY-3373車
主)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