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113年度嘉簡字第54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544號
原 告 吳信賢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進發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
019,3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之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