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3年度朴簡移調字第1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調解筆錄
113年度朴簡移調字第19號
聲 請 人 A女 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A女之父 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相 對 人 呂政儒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朴簡移調字第1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上午11時34分在本院朴子簡易庭朴子調
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羅紫庭
書 記 官 江柏翰
通 譯 池冠儒
調解委員 楊石旭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兼法定代理人 A女之父
相 對 人 呂政儒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二人合計新臺幣(下同) 60,000元整。
給付方法:分別於民國113年9月20日及113年10月20日各給
付30,000元,前開款項應逕行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
二、聲請人二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 請 人
兼法定代理人 A女之父
相 對 人 呂政儒
調 解 委 員 楊石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書 記 官 江柏翰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江柏翰
113年度朴簡移調字第19號
聲 請 人 A女 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A女之父 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相 對 人 呂政儒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朴簡移調字第1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上午11時34分在本院朴子簡易庭朴子調
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羅紫庭
書 記 官 江柏翰
通 譯 池冠儒
調解委員 楊石旭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兼法定代理人 A女之父
相 對 人 呂政儒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二人合計新臺幣(下同) 60,000元整。
給付方法:分別於民國113年9月20日及113年10月20日各給
付30,000元,前開款項應逕行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
二、聲請人二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 請 人
兼法定代理人 A女之父
相 對 人 呂政儒
調 解 委 員 楊石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書 記 官 江柏翰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