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鳳小字第113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鳳小字第1138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被 告 黃莉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零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
參仟陸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之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