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鳳小字第131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小字第131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林奇儒
被 告 楊淑清即吳建輝之繼承人


吳秋娜即吳建輝之繼承人


吳秋媛即吳建輝之繼承人


吳雲鵬即吳建輝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