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1年度鳳小字第49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小字第49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策宇
卓定豐

被 告 盧宗利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待調查事項,需再開言詞辯論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