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鳳簡字第51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簡字第5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建湶
被上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1
日本院鳳山簡易庭第1審判決全部不服,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9,158元,應徵第2審裁判
費3,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111年度鳳簡字第5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建湶
被上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1
日本院鳳山簡易庭第1審判決全部不服,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9,158元,應徵第2審裁判
費3,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