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1年度鳳簡字第62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簡字第6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秀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素鳳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2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
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1,440元,尚應補繳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111年度鳳簡字第6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秀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素鳳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2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
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1,440元,尚應補繳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