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1年度鳳簡字第62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簡字第6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素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秀琴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2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又上訴人民事上訴聲明狀未陳明上訴理由,請併為補正,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