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1年度鳳簡字第72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簡字第7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鳳山新城乙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方矩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孫伊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5日
本院鳳山簡易庭第1審判決全部不服,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0,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
7,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