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1年度鳳補字第57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576號
原 告 王黃富美
被 告 王美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前經高雄市鳳山區調解委員會調解而成
立103年民刑調字第1561號調解書,約定被告同意償還原告
新臺幣(下同)360萬元,分101期償還,除第一期之付款金
額為160萬元,付款日期為民國103年12月3日前外,其餘每
期付款金額均為2萬元,付款期間自104年1月25日起至112年
4月25日止,付款日期為每月25日前,由被告匯入原告指定
之帳戶,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然被告給付至11
1年6月25日止,即未再依約給付,尚餘20萬元未清償,視為
全部到期,為此爰依上開調解書起訴請求被告清償等語。並
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
二、按原告之訴,起訴違背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1第2項、第253
條、第263條第2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
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7款定有明文。又按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
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
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
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
得為執行名義,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亦有規定。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高雄市○○區○○○○○000○○
○○○○0000號調解書影本1份在卷,堪信屬實,顯見兩造就本
件同一紛爭已依鄉鎮市調解條例成立調解,並經法院核定後
,又再就同一事件對被告提起履行調解內容之訴,顯有違一
事不再理原則。從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於法未合,且無
從補正。依據上開規定及說明,應以裁定駁回之。至被告如
不為履行,因上開調解書已為執行名義,則屬強制執行之問
題,併予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
111年度鳳補字第576號
原 告 王黃富美
被 告 王美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前經高雄市鳳山區調解委員會調解而成
立103年民刑調字第1561號調解書,約定被告同意償還原告
新臺幣(下同)360萬元,分101期償還,除第一期之付款金
額為160萬元,付款日期為民國103年12月3日前外,其餘每
期付款金額均為2萬元,付款期間自104年1月25日起至112年
4月25日止,付款日期為每月25日前,由被告匯入原告指定
之帳戶,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然被告給付至11
1年6月25日止,即未再依約給付,尚餘20萬元未清償,視為
全部到期,為此爰依上開調解書起訴請求被告清償等語。並
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
二、按原告之訴,起訴違背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1第2項、第253
條、第263條第2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
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7款定有明文。又按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
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
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
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
得為執行名義,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亦有規定。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高雄市○○區○○○○○000○○
○○○○0000號調解書影本1份在卷,堪信屬實,顯見兩造就本
件同一紛爭已依鄉鎮市調解條例成立調解,並經法院核定後
,又再就同一事件對被告提起履行調解內容之訴,顯有違一
事不再理原則。從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於法未合,且無
從補正。依據上開規定及說明,應以裁定駁回之。至被告如
不為履行,因上開調解書已為執行名義,則屬強制執行之問
題,併予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